一、展品
A :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
B :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
武器、枪、刀、剑类,引火,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剧毒物,麻药,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另外,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
C :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根据另定的手续,受到特许法第 30 条 3 项等的保护 ( 国内 ) 。
二、试销小间:
一小间 9 平方米 ( 3m × 3m ) ,安排为单排或双排,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
三、展出:
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装饰、各种标志等。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 2 . 70 米 为限,其细则另定。
四、实际表演:
(1) 展品实际表演,要考虑到对人体、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2) 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
五、试销:
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不过,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
六、照像、摄像及临摹:
没有展出者或主办者的同意,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监蘑测定取型等。
七、展品的安全保护:
(1) 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以保证安全。
(2) 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主办者对偷盗、丢失、火灾、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不赔偿其损失。
(3) 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八、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所谓恢复.并非原样不动,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而由主办者代办时,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