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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展览会有关管理事宜的通知》、《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对在华举办国际教育展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国际展览举办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审查实施细则。

一、 国际展览项目的审查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审查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对国际展览项目进行审查。在各自完成初审后,由市外经贸委会同市科委、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协调,确定审查结果。

二、 主办国际展览的主体

1 、 在本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范围具有主办、承办展览会内容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可以申请主办国际展览。

2 、 本市市级经济贸易促进机构或行业(专业)协会、进出口商会。

3 、 北京等省市展览企业来本市举办国际展览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 国际展览项目的备案和审查

1 、 展览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指展位总面积)以下的国际展览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各主办单位按展览项目类别(经济贸易类、科技类、教育类)须事前报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教委备案。海关凭备案部门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 、 展览面积在 1000 平方米以上(指展位总面积)的国际展览项目实行审查管理,未经审查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 “ 国际 ” 字样。

3 、 举办为期在 6 个月以上的长期展览,主办单位须事先报海关总署审核,经海关总署同意后,按展览分类分别报商务部、科技部或教育部审批。

4 、 中央单位及北京等省市来沪举办国际展览按国家有关规定,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本市经贸委、市科委或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 国际展览项目的申报

1 、 由主办单位负责项目的申报,属于二个或二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由承担办展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报。

2 、 国际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须一次性提供以下材料:

( 1 ) 国际展览项目申请表(按统一下发的申请表填报,科技展除外);

( 2 ) 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社团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 3 ) 申请项目的招展招商方案;

( 4 ) 展览安全防范工作方案;

( 5 ) 场地租用意向证明材料;

( 6 ) 合作单位名单及证明材料;

( 7 ) 首次举办的项目须提供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已经举办过的项目须提供上届展览会的会刊、小结或评估报告;

( 8 ) 申请单位的责任承诺书;

( 9 ) 其他材料(申报单位自定)。

五、 国际展览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1 、 展览会名称;

2 、 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如有境外机构应注明国别或地区);

3 、 展览会的主要业务内容、规模、举办地点、时间;

4 、 其他需要批准或备注事项。

以上内容变更,应办理批准手续。

六、 国际展览项目审查的程序

1 、 展览项目的主办单位按要求于每年 5 月 30 日前向市外经贸委、市科委、市教委等相关审查部门报送拟于次年举办的国际展览项目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2 、 审查部门按照由关规定,对已报展览项目进行汇总、协调,形成次年的年度国际展览项目审查方案;

3 、 审查部门在审查方案确定后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并在上海市门户网站上公布,同时抄送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容环卫局、上海海关、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 、 对于未在 5 月 30 日 前申报的国际展览项目,审查部门在已经审查通过的项目基础上,进行审查,并将结果通知申报单位,及时公布。

七、 国际展览项目审查协调原则

国际展览项目审查部门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项目的协调

1 、 基本原则

( 1 ) 严格控制同类展览的数量。同一年度,同样题材的展览项目间隔三个月且不超过两个;

( 2 ) 同一单位,同一年度不举办两个以上(含两个)同样题材的展览项目;同一单位,同期、同地举办两个以上展览的,单个展览面积均须达到 5000 平方米 (科技类展览为 3000 平方米 );

( 3 ) 鼓励联合办展,特别是同年举办的同样题材的展览项目;鼓励举办专业性强的展览和国际化程度高(境外展商不低于 20% )的展览。

2 、 优先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均可优先考虑:

( 1 ) 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良好的单位申请的项目;

( 2 ) 办展经验丰富、组展和招展机构健全、办展能力强的单位申请的项目;

( 3 ) 经营诚信好的单位申请的项目;

( 4 ) 通过 ISO9000 认证的单位申请的项目;

( 5 ) 具有行业优势的单位申请的项目;

( 6 ) 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定期举办的项目;

( 7 ) 执行率高的项目;

( 8 ) 评估成绩优秀的项目(如取得 UFI 国际认证或注册的等);

( 9 ) 符合本市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八、 主办单位应在办展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查单位提交展览情况的总结报告。

九、 市科委和市教委审查项目可在按照原有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参考执行本细则。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 00 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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